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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02民初1374号

袁随舜与孙积恒、张燕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袁随舜,孙积恒,张燕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民初1374号

原告:袁随舜。

被告:孙积恒。

被告:张燕萍。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随舜与被告孙积恒、张燕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袁随舜提供的被告张燕萍的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本院告知原告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张燕萍明确有效的住所信息,原告未能提供。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袁随舜对被告孙积恒、张燕萍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其运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尹冬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