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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民初872号

李成森诉包海涛、王凤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成森,包海涛,王凤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872号原告李成森,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被告包海涛,男,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被告王凤海,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森诉被告包海涛、王凤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成森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成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李成森承担。

审判长  刘维东

审判员  白晓娟

审判员  王 颖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 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