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872号原告李成森,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被告包海涛,男,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被告王凤海,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森诉被告包海涛、王凤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成森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成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李成森承担。
审判长 刘维东
审判员 白晓娟
审判员 王 颖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 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