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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执字第164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状元坊支行与被执行人南京飞彩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刘建岚、王志发、南京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状元坊支行,南京飞彩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刘建岚,王志发,南京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溧执字第1641号申请人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状元坊支行,住所地溧水区永阳镇大东门街117号。法定代表人曹国胜,该行负责人。被执行人南京飞彩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永阳镇交通路170号。法定代表人冯敏,系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建岚,女,1961年6月生。被执行人王志发。被执行人南京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溧水区永阳镇名都苑02幢。法定代表人王志发,系该××董事长。申请人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状元坊支行与被执行人南京飞彩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刘建岚、王志发、南京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溧商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南京飞彩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刘建岚、王志发、南京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南京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京市溧水区明都苑02幢107室、301室、401室、501室、601室房地产进行拍卖,因被执行人南京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不能在期限内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溧商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立即恢复执行,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卞卫明执行员  倪 智执行员  刘 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莉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