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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3执379号

张维龙与陵县鑫宇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维龙,陵县鑫宇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3执379号申请执行人张维龙,男,汉族,住德州市夏津县。被执行人陵县鑫宇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维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陵县鑫宇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双方当事人自动履行了相关法律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陵商初字第8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康照海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 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