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终45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思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吴君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进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陆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伟忠,上海诚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吴君永,男,汉族,1980年7月1日生,住广东省普宁市。
上诉人广州市思航建材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4民初1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中,上诉人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思航建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84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792元,由上诉人广州市思航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晓菁
代理
审判员 李非易
代理
审判员 王 曦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沈振宇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