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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3民初1055号

原告闫桂荣与被告付建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闫桂荣,付建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3民初1055号原告闫桂荣。委托代理人金爱新,承德市双滦区西地乡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建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桂荣与被告付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桂荣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桂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桂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2.50元,减半收取321.25元,由原告闫桂荣负担。

审判员  张春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志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