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3民初1055号原告闫桂荣。委托代理人金爱新,承德市双滦区西地乡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建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桂荣与被告付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桂荣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桂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桂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2.50元,减半收取321.25元,由原告闫桂荣负担。
审判员 张春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志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