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1427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白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刘某某于2016年6月16日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梁 策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伊慧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