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江商初字第1086-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九堡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1211号四层办公楼一幢。负责人施法祥,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斌(特别授权),公司员工。被告蒋立新,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告毛宁宇,女,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九堡支行诉被告蒋立新、毛宁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以被告已清偿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九堡支行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685.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16685.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九堡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许钟军
审 判 员 陈维专
人民陪审员 徐燕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晓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