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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执保215号

刘明岐与张金香、周庆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明岐,张金香,周庆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执保215号

原告:刘明岐,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

被告:张金香,女,194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周庆树,男,1944年4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退休职工,住河北省黄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岐与被告张金香、周庆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明岐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周庆树在中国工商银行黄骅渤海支行的账户存款在100000元以内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刘明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周庆树在中国工商银行黄骅渤海支行的账户存款10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史卫红

审 判 员  王庆亮

代理

审判员  滕仁云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