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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瑞执字第471-1号

张和基、刘伙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8-01-03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和基,刘伙伙,刘尖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瑞执字第471-1号申请人张和基,男,1957年1月30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居民,住瑞金市,被执行人刘伙伙,男,1956年4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居民,住瑞金市,被执行人刘尖泽,男,1975年1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张和基与被执行人刘伙伙、刘尖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和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伙伙、刘尖泽借贷200000元及判决书确定的利息未受偿。现查明,被执行人刘伙伙、刘尖泽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院对该案的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瑞执字第4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提供了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经申请后,可以恢复执行本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小通

审判员  谢学军

审判员  张永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泽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