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1014号原告成都合智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波。委托代理人蔡晓东,四川谦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翔。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合智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合智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某达成和解,原告成都合智商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合智商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合智商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成都合智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军
代理
审判员 郭静
人民陪审员 薛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