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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8财保195号

李爱姣与刘丽娜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爱姣,刘丽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8财保195号申请人李爱姣,女,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刘丽娜,女,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申请人称,2011年7月20日,被申请人刘丽娜因资金紧张向申请人李爱姣借款2万元,口头约定月息3分。被申请人刘丽娜支付半年的利息后便不再支付。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要欠款,被申请人总是说有钱了就给,现在直接联系不上被申请人。申请人李爱姣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丽娜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1万元。并提供李爱姣在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存单账号为:2301************095的存款1万元作为担保,担保数额为1万元。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爱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丽娜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1万元。冻结李爱姣在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存单账号为:2301************095的存款1万元。上述查封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转移、买卖和设定抵押、担保等他项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秋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俊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