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3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代表人毛玉堂,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刘红梅,居民。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与刘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刘红梅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滨民三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兆庆
审判员 杜晓峰
审判员 王光耀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秀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