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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81执998号

霸州市盛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丁少波、陈全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霸州市盛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丁少波,陈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81执998号申请人霸州市盛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男,1964年7月28日出生,住所地霸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德江,该××董事长。被执行人丁少波。被执行人陈全。霸州市盛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陈全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霸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霸民初字第21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霸州市盛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霸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霸民初字第212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贺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海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