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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执字第28-1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与烟台双宁经贸有限公司、弘盛地产有限公司海阳分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烟台双宁经贸有限公司,弘盛地产有限公司海阳分公司,弘盛地产有限公司,赵衍波,王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执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负责人曲宏云,行长。被执行人烟台双宁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法定代表人赵衍波,董事长。被执行人弘盛地产有限公司海阳分公司,住所地:海阳市。法定代表人陈龙,经理。被执行人弘盛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法定代表人王安年,董事长。被执行人赵衍波,烟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王慧。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与被执行人烟台双宁经贸有限公司、赵衍波、王慧、弘盛地产有限公司海阳分公司、弘盛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烟商初字第1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8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研究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烟执字第2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春国

审判员  林文江

审判员  宫殿基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唐翠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