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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4861号之一

王希银、佛山市顺德区荔轩家具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8-06-21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希银,佛山市顺德区荔轩家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48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希银,男,汉族,1972年10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市,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荔轩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良教村委会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浩汛。申请人王希银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荔轩家具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顺劳人仲案终字[2015]383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债务人佛山市顺德区荔轩家具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王希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荔轩家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5月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已不再经营,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241624.0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486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伍雨峰执行员  许 润执行员  李强升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小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