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9864号罪犯龚振雄,男,199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官渡监狱服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2014)官刑一初字第2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振雄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官渡监狱于
二○一六年五月十八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龚振雄在刑罚执行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龚振雄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积分考核表扬三次。另查明,该犯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8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履行财产刑的单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龚振雄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龚振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4年2月24日至2017年3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代理
审判员 褚玉春
人民陪审员 张爱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顾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