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1608号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龙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建湘南路153号。负责人彭建军。被告李国淼,男,汉族,1979年5月5日出生。被告戴运德,男,汉族,1966年8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龙支行与被告李国淼、戴运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2016)湘0103民初16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限额冻结被告李国淼、戴运德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经审查,被告戴运德系本案借款合同的第三方抵押人(并非借款人),其提供位于长沙市长沙县星沙街道办事处某社区房产为债务人的债务向原告方提供抵押担保,现本院已依法冻结上述抵押房屋。对于原告方还要求冻结被告戴运德其他财产,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戴运德除位于长沙县星沙街道办事处某社区二房产以外的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审 判 长 董 燕
人民陪审员 周先勤
人民陪审员 李文锋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吴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