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2民初1929号原告童厚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山东鸿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79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军,总经理。被告山东天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淮河路79号。法定代表人崔殿文,总经理。被告王建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厚兰与被告山东鸿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天信集团有限公司、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厚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253元,减半收取206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俊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邵长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