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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2民初1929号

原告童厚兰与被告山东鸿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天信集团有限公司、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童厚兰,山东鸿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天信集团有限公司,王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2民初1929号原告童厚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山东鸿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79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军,总经理。被告山东天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淮河路79号。法定代表人崔殿文,总经理。被告王建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厚兰与被告山东鸿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天信集团有限公司、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厚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253元,减半收取206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俊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邵长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