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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执2866号

冯某与刘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4执2866号申请执行人冯某,女,汉族,1972年11月14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刘某,女,汉族,1937年10月16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关于冯某申请刘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6民终97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8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刘某应向冯瑞心偿还借款本金1727450元及利息等。权利人冯某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于2016年6月1日以范沃良的名义向申请执行人冯某在招商银行的账户汇入1897601.94元,其中,本金1727450元,利息136684.67元,一审、二审诉讼费33467.27元,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其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申请人申请执行之前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请求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第一款第(5)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冯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泽坚

审 判 员  黄远东

代理

审判员  刘伟坤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林颖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