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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2民初1880号

赵玉昌与韩文、曹江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玉昌,韩文,曹江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民初1880号原告赵玉昌。委托代理人程璜,湖北旗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韩文。被告曹江城。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雷俊丽,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877603078G。负责人毕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24号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4761064076A。负责人冯立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勇,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龚悦文,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昌诉被告韩文、曹江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玉昌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玉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玉昌预交),由原告赵玉昌负担。

审判员  童库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