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1595号原告王小臭,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济源市协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法定代表人李五星,总经理。
原告王小臭诉被告济源市协力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在被告开发的龙潭花园3号楼西单元6楼西户购买一套住宅,首付后于2014年3月19日签订购买合同,2014年3月25日签订22万元贷款合同。合同约定于2015年4月30日前交房,被告虽于2015年1月1日交房,但其在对房屋进行验收时,不仅未看到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以及房屋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而且在对室内粉刷墙面查验时,发现粉刷的水泥墙面很多空鼓,在部分小面积空鼓不算数的情况下,还有多达60多处空鼓现象,并且粉刷的水泥墙面强度严重不足,用筷子能划出深槽,更甚的是部分墙面用手指能搓出坑,其倾尽一生并且贷款22万元才购买房屋,心里严重失衡,随提出让被告给予铲除重粉,但在长达十个月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其不得不作出让步,接受了只把大面积的墙面粘贴网格布的处理方法,2016年1月20日左右修整结束。2016年2月1日,其去领取钥匙时,又被被告强迫签下对房屋修整已无异议、不得再产生维修纠葛的承诺保证。但在第二天交完各项费用要领取钥匙时,被告又提出昨天签的保证作废,还要重新再签一份被告已准备好的保证书,让其承诺被告不存在延期交房的违约行为,否则不给钥匙,其拒签。至今其未拿到钥匙,更未见到合同规定的证明文件,只拿到讨要近一年的房屋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请求:1、被告立即交付其购买的房屋,并按合同要求出示证明文件和正式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2、被告支付延期交房至今325天的违约金12716元;3、被告支付延期交房期间产生的租房租金5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的被告名称与实际被告的名称不符,应当驳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错误,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小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3元,依法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邓素云
审判员 常维帼
审判员 李晋豫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许争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