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初字第1590号
原告(反诉被告):郑某,女,江西省高安市人。
被告(反诉原告):王某,男,江西省高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反诉被告)诉王某(反诉原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反诉原告王某于2016年6月16日以双方协商到民政局调解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对被告王某和反诉原告王某撤回对反诉被告郑某的起诉。
审判员 刘剑忠二0一六年六月一十六日
书记员 张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