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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执602号

夏永贵与巫跃东、俞宗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夏永贵,巫跃东,俞宗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602号申请执行人夏永贵,男,汉族,住无为县石涧镇。被执行人巫跃东,男,汉族,住无为县姚沟镇。被执行人俞宗涛,男,汉族,住无为县姚沟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5)无民一初字第02205-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巫跃东、俞宗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巫跃东、俞宗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巫跃东、俞宗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420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红卫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世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