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3237号
原告:邱立成。
被告: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临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临江村。
法定代表人:汪邦良,主任。
被告: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临江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市春江街道临江村。
法定代表人:汪邦良,主任。两被告的
委托代理人:张琳芳,浙江立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邱立成与被告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临江村村民委员会、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临江村经济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立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立成负担。
审判员 傅红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水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