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7234号
原告:钱江宇。
委托代理人:王天弟。
被告:应跃新。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江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元,由原告钱江宇负担。
审 判 员 何金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郭丽君 来源:百度“”
钱江宇与应跃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7234号
原告:钱江宇。
委托代理人:王天弟。
被告:应跃新。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江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元,由原告钱江宇负担。
审 判 员 何金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郭丽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