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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7234号

钱江宇与应跃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钱江宇,应跃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7234号

原告:钱江宇。

委托代理人:王天弟。

被告:应跃新。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江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元,由原告钱江宇负担。

审 判 员 何金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郭丽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