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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22民初425号

马优妹与始兴县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优妹,始兴县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22民初425号原告马优妹,女,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身份证号码:×××1243。被告始兴县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始兴县。法定代表人官锦雄,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优妹诉被告始兴县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优妹收到本院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优妹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友云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邓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