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3执766号
申请执行人:王进军,男,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前洋王村**号。
被执行人:周月霞,女,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坦洋村***号。
被执行人:徐官荣,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双浦村**号。
原告王进军与被告周月霞、徐官荣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台黄商初字第416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进军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月霞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返还申请执行人王进军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徐官荣负连带责任的义务。二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月霞、徐官荣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周月霞、徐官荣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周月霞、徐官荣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配偶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发现二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2月29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房产及车辆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03执76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彭健福执 行 员 王杭辉执 行 员 张卫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卢椒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