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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执1080号

刘某某与折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某,折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108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委托代理人鲁某某被执行人折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折某某、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4日作出的(2016)陕0823民初141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由被执行人折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6万元;案件受理费2150元,(预交500元,缓交16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于2016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3800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2016)陕0823执1080号:查封被执行人折某某在横山县稻地沟的房产,房产证号:000124**,查封期限为三年。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3民初14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如发

审判员  余世军

审判员  王宏国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