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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执847号

赵爱玲与张国荣、潍坊国荣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爱玲,张国荣,潍坊国荣经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4执847号申请执行人赵爱玲。被执行人张国荣。被执行人潍坊国荣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县中路与东风街交叉路东潍坊金融广场。法定代表人杨美臻,执行董事。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赵爱玲与被执行人张国荣、潍坊国荣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的(2015)临法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福

审判员  邓洪军

审判员  高 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明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