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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8民破1-1号

刘要珲、吴桥县利信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当事人
刘要珲,吴桥县利信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8民破1-1号申请人(债权人)刘要珲,男,1972年1月24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被申请人(债务人)吴桥县利信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桥县桑园镇大第九村北。法定代表人宋凤敏,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依法受理了申请人刘要珲申请吴桥利信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破产还债一案,并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查明,被申请人系吴桥县利信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主要从事煤炭批发经营,自2009年9月23日开业后,由于市场行情不利,经营不善,该公司逐渐失去了持续经营的能力。截止2016年5月23日,被申请人吴桥县利信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共拖欠申请人刘要珲2111600元,被申请人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人作为债权人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债务人吴桥县利信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破产还债,债务人对该申请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吴桥县利信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宣告吴桥县利信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破产还债;由本院指定管理人接管破产公司。

审判长 张 辉

审判员 尚 桢

审判员 王贵双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