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烟执字第330号申请执行人烟台智库典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莱阳市江波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曹务波。被执行人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莱阳市江波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烟台智库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阳市江波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曹务波、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莱阳市江波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典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烟商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系多案的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烟执字第33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芳东
审判员 张 雷
审判员 邵志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怡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