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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2执283号

李珍娥诉王娟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执行人李珍娥,王娟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2执283号申请人执行人李珍娥。被执行人王娟莉。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5)渭滨民初字第0144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李珍娥诉王娟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8485.5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解小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京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