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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5执字第87-2号

章小梅与王小峰、吉安市巅峰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章小梅,王小峰,吉安市巅峰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5执字第87-2号申请执行人章小梅,女,住永丰县。被执行人王小峰,男,住永丰县。被执行人吉安市巅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四方园建材家居广场。

法定代表人:王小峰,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永民初字第136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主动履行。我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2016)赣0825执字第87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小峰所有的位于吉安市吉州区吉安北大道8号湖滨御景园*****室的房产进行拍卖,现该房屋已由章小梅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吉安市吉州区吉安北大道8号湖滨御景园*****室(房屋备案登记号:B*******号)房产的查封;

二、将吉安市吉州区吉安北大道8号湖滨御景园6栋*****室(房屋备案登记号:B*******号)房产的所有人由王小峰、解连花变更为章小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曾国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 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