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91民初2290号原告郑某某,男,198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女,1991年2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某某承担。
审判员 夏英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金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