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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1054号

申请执行人张余寿与被执行人徐刚运输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5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余寿,徐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1054号

申请执行人:张余寿(又名张小四),男,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被执行人:徐刚,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张余寿与被执行人徐刚运输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2015)宣民一初字第042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刚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余寿于2016年0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刚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张余寿运输款人民币160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50元、执行费140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于2016年6月8日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徐刚欠申请执行人张余寿运输款人民币160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50元、执行费140元(已交纳),现当庭支付案件款2000元,余款于2017年4月30日前付清。本案以执行和解予以结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按原判决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4249号民事调解书主文剩余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龙宝

审判员  刘廷伟

审判员  冯贵祥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叶亚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