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3)佛南法罗执字第701-17号申请执行人何佩文,女,汉族,住惠东县。被执行人卢锦南,汉族,住广州荔湾区。被执行人骆上文,汉族,住佛山市。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3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卢锦南所有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伟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