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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南法罗执字第701-17号

何佩文、卢锦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佩文,卢锦南,骆上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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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3)佛南法罗执字第701-17号申请执行人何佩文,女,汉族,住惠东县。被执行人卢锦南,汉族,住广州荔湾区。被执行人骆上文,汉族,住佛山市。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3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卢锦南所有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伟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