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581执354号

甘发全与宜都市西孚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甘发全,宜都市西孚机械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1执354号申请执行人甘发全。被执行人宜都市西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法定代表人辛祖兵,系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甘发全与宜都市西孚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宜都市西孚机械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581执3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泽圣

审判员  秦 刚

审判员  郑兰武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任 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