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1民初1636号原告颜述彬,男,生于1971年5月16日,汉族,居民,住仁寿县。委托代理人杨朝先,仁寿县视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成都敏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18号附71号。法定代表人陈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颜述彬诉被告成都敏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颜述彬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颜述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述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 黄志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邓超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