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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民初21号

刘为思与谢剑平、梅太华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8-06-28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刘为思,谢剑平,梅太华,邵宪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民初21号原告(反诉被告)刘为思,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委托代理人陈锡全、叶希钦,江西红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谢剑平,男,195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委托代理人曾志宏、李三梅,江西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太华,男,196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委托代理人周新华,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邵宪明,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196210101533。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刘为思与被告(反诉原告)谢剑平、梅太华、第三人邵宪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刘为思与被告(反诉原告)谢剑平分别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及反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刘为思与被告(反诉原告)谢剑平申请撤回起诉及反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刘为思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谢剑平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刘为思负担,反诉费541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反诉原告)谢剑平负担。

审判长  彭海杰

审判员  陈 麒

审判员  王发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曾 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