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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02执418-1号

咸宁市咸安区国土资源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咸宁市咸安区国土资源局,咸宁市嫦娥谷漂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02执418-1号申请执行人咸宁市咸安区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咸宁市嫦娥谷漂流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4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咸宁市嫦娥谷漂流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二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咸宁市嫦娥谷漂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6937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 辉

审判员 熊明生

审判员 江和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武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