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 书(2016)云01刑更9997号罪犯申开朝,男,199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官渡监狱服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13)呈刑初字第4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申开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官渡监狱于
二○一六年五月十八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申开朝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申开朝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另查明,该犯2015年1月因违纪降为严管级。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处罚审批表;罪犯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申开朝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申开朝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12日至2016年1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代理
审判员 褚玉春
人民陪审员 张爱华
二○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顾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