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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9刑初75号

樊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樊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29刑初7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樊某,群众,农民。2016年3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赞皇县看守所。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以赞检公诉刑诉[2016]第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赞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犯罪事实,2016年3月4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樊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赞皇县都许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都户道口漫水桥西路段处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马路的行人杜某乙录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杜某乙录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樊某受伤,二轮摩托车损坏。经赞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樊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杜某乙录无事故责任。

二、量刑事实,1、被告人樊某当庭自愿认罪;2、被告人樊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杜某乙录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杜某乙录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樊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持异议,且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赞皇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赞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高邑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酒精技术检验报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注销证明;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赞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到案证明;赞皇县公安局许亭派出所证明;被告人樊某户籍证明;证人杜某甲、韩某证言;被告人樊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樊某当庭自愿认罪,且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杜某乙录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杜某乙录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樊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赵瑞英

代理

审判员  祁晶晶

人民陪审员  赵 静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智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