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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6民初2361号

保定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与刘杨、张大伟、乔宁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保定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刘杨,张大伟,乔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民初2361号原告保定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住保定市南市区。法定代表人秦景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刚,男,保定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诉讼业务经理。被告刘杨,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被告张大伟,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被告乔宁,女,198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案由:追偿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杨、张大伟、乔宁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保定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天琨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华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