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1民初01179号原告李某。被告孔某。被告孟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孔某、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6月16日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孔某、孟某某前,以“暂无法找到被告,恐债权无法实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另87.5元本院退付原告。
代理
审判员 江红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魏 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