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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民初01179号

原告李某诉被告孔某、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某,孔某,孟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1民初01179号原告李某。被告孔某。被告孟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孔某、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6月16日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孔某、孟某某前,以“暂无法找到被告,恐债权无法实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另87.5元本院退付原告。

代理

审判员  江红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魏 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