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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2执保221号

刘某某与邵某某、武汉市XX起重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某,邵某某,武汉市XX起重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保22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邵某某。被执行人武汉市XX起重站。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邵某某、武汉市XX起重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邵某某、武汉市XX起重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邵某某、武汉市XX起重站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 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贤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