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民申118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原告):刘子文。再审
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洁军。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唐山市路北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机场路付3号。
法定代表人:董长青,职务: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刘子文、张洁军因与被申请人唐山市路北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26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刘子文、张洁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光宇
代理
审判员 刘文娟
代理
审判员 杜 倩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璐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