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03民初920号原告李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6月15日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 兰 晋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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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03民初920号原告李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6月15日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 兰 晋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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