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625执17号申请执行人梅双涛,男,汉族,1992年12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杨群代,男,汉族,1965年6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袁新岸,男,汉族,1989年9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梅双涛与被执行人杨群代、袁新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河东法民一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被告袁新岸向原告梅双涛赔偿62613.14元;本案受理费2413.5元,由原告梅双涛负担285.5元,被告杨群代负担1486元,由被告袁新岸负担642元。本案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可执行财产,另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群代、袁新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执行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6)粤1625执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随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志放
审判员 陈华成
审判员 邓 克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小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