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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304执50-1号

曾志华与郭太元、范俊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曾志华,郭太元,范俊芬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川03**执50-1号申请人曾志华,男,196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太元,男,197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范俊芬,女,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曾志华申请执行郭太元、范俊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2015)大民二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郭太元、范俊芬的财产进行查找,经查被执行人郭太元、范俊芬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曾志华依据本院(2015)大民二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郭太元、范俊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 鸣

审 判 员 王 引

代理

审判员 李 杨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许文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