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川03**执50-1号申请人曾志华,男,196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太元,男,197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范俊芬,女,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曾志华申请执行郭太元、范俊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2015)大民二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郭太元、范俊芬的财产进行查找,经查被执行人郭太元、范俊芬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曾志华依据本院(2015)大民二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郭太元、范俊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 鸣
审 判 员 王 引
代理
审判员 李 杨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许文英 关注公众号“”